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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害犯罪是少年犯罪第二多的犯罪類型,也是暴力犯罪中所佔比例最高。我國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,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普通傷害罪。由於只要行為人傷害被害者之身體或健康,甚至其所使用之方法在所不問,本罪即可成立。因此傷害犯罪所包羅的範圍就相當廣泛,從家庭暴力、街頭暴力至對於孩童的虐待,只要有甚至於教師過度體罰學生均有可能成立傷害罪。
- 依犯罪資料之顯示,傷害犯罪多發生於熟識者,多因口角、一時衝動、以徒手之方式互相鬥毆,且時間大多於傍晚及夜間的商店市街,大多屬於偶發性案件。
- 打架:常因語言衝突口角,而造成肢體衝突致人受傷,打架是最常見的傷害情形
- 打群架:多人聚集鬥歐打架,而造成身體受傷情形
- 騎機車撞傷路人或撞死他人。
- 在場助勢:在聚眾鬥歐時,非出於正當防衛而在場加油吶喊助勢者
- 過失傷害:雖非出於故意,但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他人受傷者,最常見的是遊戲時推倒同學受傷,或因開玩笑惡作劇致使他人受傷
- 普通傷害罪:
-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
- 因傷害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(刑法第277條)
- 重傷罪:
-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-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(刑法第278條)
- 重傷指毀敗視覺(一眼或二眼)、聽覺(一耳或二耳)、語言能力、味覺、嗅覺、一肢以上機能、生殖機能或其大重大不治難治之傷害(刑法第十條)
- 聚眾鬥毆:
-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,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;
- 下手實施傷害者,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。(刑法第283條)
- 過失傷害: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(刑法第284條)
- 社會秩序維護:
- 加暴行於人、互相鬥毆或意圖鬥毆而聚眾,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(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)
- 損害賠償:
- 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,法律上稱為「侵權行為」,需負損害賠償責任,一般而言只要是犯罪行為,同時也構成侵權行為,侵權行為一經成立,就得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權行為應負連帶賠責任。
- 賠償標準:
- 傷害致死奪他人生命時,應賠償其喪葬費用、扶養費用及精神慰金等
- 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時,應賠償被害人醫藥費用、交通費用等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、被害人受傷期間工作收人損失以及精神撫慰金。
- 防暴SAFE原則:
- SECURE:尋求安全原則。如選擇人潮較多之處所,以尋求安全。
- AVOID:躲避危險原則。如遇見可能發生的危險時,應儘早避開。
- FLEE:逃離災難原則。當遭遇暴行時,應尋求最低的災難、危險方式避難。
- ENGAGE:欺敵遲延原則。如假裝警察已來、師長已到臨等方式欺敵,延緩求救時間。
- 發生言語衝突時:
- 深呼吸,讓自己先冷靜下來,輕輕的對自己說:放鬆、別急。
- 小心說話的語氣與態度,設法好言相勸以減低對方的怒氣,並分散其注意力。
- 避免意氣用事,認為人多可以處理事情。
- 注意自己的肢體語言,勿讓人產生誤會。
- 評估對方的人數、事發地點等情況,冷靜思尋脫身之策。速離現場
- 被圍毆施暴時,視情況運用肢體或物品防暴,或假裝
痛苦不支,以避免對方繼續施暴。
- 趕快到最近的安全處所,尋求援助並報告師長親友。
- 如果對方是陌生人應牢記其身高、體形、口音、衣著及行為習慣等特殊之處,以及犯案的交通工具車號、車型、顏色等標記。
- 保持現場;不移動也不觸摸現場任何器物,以利警方採證或蒐集線索。
- 受害後應儘快向案發地點或住宅之管區派出所報案,並攜帶相關證物或驗傷單,清楚說明案件發生之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等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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